江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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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作家协会章程
(江西省作家协会第八次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9年12月24日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西省作家协会(英文全称:JIANGXI PROVINCIAL WRITERS’ ASSOCIATION,缩写为JXWA),简称为江西作协,是中国作家协会、江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江西省作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江西各民族作家、文学工作者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江西省作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学艺术规律,发扬文艺民主,团结和组织我省各民族作家、文学工作者,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不断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精神推动力。
  第四条  江西省作家协会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有关活动和工作。省作协的正常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江西省作家协会作为中国作家协会团体会员,接受中国作家协会的业务指导,贯彻全心全意为作家服务的宗旨,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
 

任  务

  第六条  组织作家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文化自觉和文化担当,不断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第七条  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在文学创作上,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推动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在文学理论上,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派的自由讨论,开展健康、科学的文学评论;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学传统和革命文学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多出优秀作品,加强文学公共服务,开展文学普及工作,把最好的精神食粮贡献给人民。
  第八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作家深入生活、扎根人民,鼓励和帮助作家从现实生活中汲取营养,丰富自己,努力反映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反映人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伟大实践,为建设先进文化、巩固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作出贡献。
  第九条  发现和培养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的新生力量,关心青年文学人才的成长,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文学队伍。
  第十条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作家。尊重少数民族文学的传统和特色;尊重少数民族作家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创作。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文学交流,促进各少数民族文学的繁荣与发展。
  第十一条  加强同中国作家协会及兄弟省市作家协会的文学交流、联谊,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使本会真正成为全省文学工作者之家。
  第十二条  增进同港、澳、台地区的作家以及海外同胞中作家的联系;推进中外文学交流,参加国际文学活动,增进同世界各国作家的友谊,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社会进步。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两种。
  第十四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有相当数量个人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并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本省设区市作家协会和各大型企业及有关单位的文学工作者组织和其他合法文学社团等,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团体会员有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委托,负责代为联系本会在该地或该系统的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赞成本会章程,发表和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作品、理论批评、研究著作、翻译作品,或从事文学编辑、教学和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均可入会。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1)由本人申请,团体会员推荐或本会常务理事二人介绍,经专家评议,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2)凡居住在江西的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可同时加入本会为会员;凡外省作家协会会员迁来我省者,通过一定程序,办理转会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调离我省到外省者,如本人要求,本会负责将其会籍介绍给外省作协。
(3)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3)本会会员有退会自由,但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终止其会籍;
(4)本会会员和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协助依法申诉。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缴纳会费和交存本人作品。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丧失公民政治权利以后,自动丧失本会会籍。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停止或取消会籍。
 

组  织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江西省作家协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各团体会员组织居住在本地或本系统所属的个人会员,通过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由各团体会员从其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职权。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团体会员单位及有关文艺部门协商推荐和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其中各团体会员参加理事会的理事,由各团体会员从其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报请常务理事会通过。各团体会员及有关文艺部门推举的理事,如因工作调离等原因出现缺额时,替补人选由原单位另行推举,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全体会议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常务理事会由主席根据需要进行召集。本会必要时设立名誉职务,其具体人选由主席团聘请。
  第二十六条  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由省文联党组任命协会秘书长,协助主席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协会主席团根据需要及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若干由相关作家、评论家等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届中将对主席团成员、常务理事、理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经  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 财政拨款;
  • 会员会费;
  • 社会(赞)资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附  则

  第三十条  江西省作家协会会址设在南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江西省作家协会第八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实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江西省作家协会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