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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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西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江西省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民间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江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及中共中央《关于繁荣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国文联深化改革方案》精神,按照中央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强化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职能,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围绕大局、改革创新,广泛团结全省广大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六条  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节、成果展示,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民间文艺图书音像出版,强化惠民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训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  规划、组织和指导我省民间文艺活动,加大民间文化遗产抢救的力度,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田野调查与理论研究,扶持民间文艺传承与发展,加强民间文艺搜集、整理、研究和传播。
      第八条  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民间文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文艺为民、惠民服务。
      第九条  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重视、支持群众性民间文化活动,并以表彰优秀民间文艺家、优秀民间文艺工作者;举办民间文艺作品评奖,民间艺术展览、表演和节庆活动,促进民间文艺的繁荣与发展。
      第十条  本会积极促进并加强与国内外的民间文艺团体、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学者的联系、合作与交流、增进友好往来,为弘扬我省优秀民间文化,促进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制。各设区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十二条  可根据民间文艺发展的实际情况,经主席团批准,成立各类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为本会下属专业工作机构,应遵守本会章程和申报专业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依据有关条例的要求,配合本会开展工作,并积极推荐优秀人才入会。
      第十三条  凡年满16周岁、具有我省公民身份,赞成和拥护本会章程,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本人提出申请,经两名本会常务理事介绍,或由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荐,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1.民间故事家、民间歌手及其他从事民间艺术的优秀民间艺人。
      2.从事民间文学搜集、整理、翻译工作和从事民间文艺、民俗学理论研究工作有一定成绩,或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若干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章者。
      3.从事民间文艺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
      第十四条  省直单位入会申请者,可由本人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两名本会常务理事介绍,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的责任与义务;有
参加本会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有执行本会决议、交纳会费、为本会推荐会员的义务;有退会的自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文艺活动、学术活动、评奖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优先获得本会相关信息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有损本会声誉,或因道德失范特别是十八大之后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因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既不说明理由又劝告无效,或因私自以协会名义在外谋求不正当利益,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会籍、除名等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江西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江西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全省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团体会员单位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全省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从其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
      第十九条 协会领导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到期必须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召开的,经本会理事会提出意见报省文联党组同意。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团体会员单位及有关文艺部门协商推荐和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其中各团体会员参加理事会的理事,由其从其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各团体会员及有关文艺部门推举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由团体会员单位另行推举更替人选,并报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主席根据需要召集。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驻会负责人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省文联党组任命,根据《江西省文联深化改革方案》,确定秘书长、副秘书长职权。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进入协会主席团兼职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会在协会会员之外,搭建起广泛联系体制内外全省民间文艺工作者的补充性、灵活性平台,使之成为联络服务青年文艺工作者多种方式手段的聚合,成为会员工作的拓展和延伸。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名,并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名誉主席、顾问者不兼任理事。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财政拨款;
      2.会员会费;
      3.社会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址设在南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江西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通过实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