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您现在的位置:江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摄协>>协会章程
江西省摄影家协会章程
(2017年12月29日经第六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江西省摄影家协会(简称江西省摄协),英文译名:Jiangxi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 
(缩写J.X.P.A)。
第二条  本会隶属江西省文联,是江西省文联和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全省摄影家、摄影工作者自愿结合组成的专业性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定文化自信,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广泛团结全省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极推动江西摄影事业大发展大繁荣,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按照摄影艺术规律和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围绕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职能,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条  本会以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群众为已任,大力举办各类主题摄影活动,不断满足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摄影艺术的需求。
第七条  本会以“出人才、出作品”为根本目标,积极组织学习培训、采风创作、比赛展览、评奖表彰、对外交流等活动,努力促进优秀作品和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打造一支在全国有实力、有地位的摄影“赣军”。
第八条  本会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摄影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九条  本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本会坚持重心下移,延伸手臂,密切联系基层一线摄影工作者,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摄影活动,努力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第十一条  本会积极参加中国摄影家协会和江西省文联开展的各项活动,加强对外文化交流,为推动江西文化“走出去”作出应有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
凡户籍在江西省境内的,或在赣工作、居住3年以上,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摄影创作、理论、研究、评论、展览、教育、制作、组织管理、传播推广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赞成江西省摄影家协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本人提出申请,经两名江西省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介绍,由所在团体会员推荐,报请江西省摄协会员审批机构审批并履行手续后,成为江西省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
(一)省内设区市摄影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全省性的行业摄影家协会、全省性摄影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并经江西省摄影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江西省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
(二)行业摄影组织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后,须及时按届缴纳团体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个人申请入会者,须填写入会申请表,由两名会员介绍,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经本会审核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
(二)申请为团体会员的单位,须向本会提交申请书,并提供其组织成立时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资料,经本会审核同意,可接纳为团体会员。
(三)会员入会审批,原则上一年集中进行两次。
(四)外省摄协会员凭转会证明和会员档案资料,向本会申报办理转会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享受本会会员有关待遇和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权益和荣誉,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向本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有损本会声誉,或因道德失范特别是十八大之后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因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既不说明理由又劝告无效,或因私自以协会名义在外谋求不正当利益,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会籍、除名等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代表大会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江西省摄影家协会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代表由推选代表、当然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推选代表为团体会员按代表分配方案推选出来的摄影家代表;当然代表为本届常务理事和各团体会员的负责人;特邀代表由大会筹备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工作报告;
(二)修改协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本会领导机构;
(四)制定和通过重要决议案。
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
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代表大会负责。团体会员理事实行替补制。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本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是代表大会常设领导机构。团体会员常务理事实行替补制。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二)执行理事会和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研究通过理事的增补和免职;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
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组织实施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总结工作和制定工作计划、长远规划;
(三)负责本会重大活动和重要事务的决策;
(四)研究通过常务理事的替补、增补和免职;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主席团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主席团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驻会负责人召集。
不驻会的主席团成员,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遵照中国文联关于开展学习践行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的有关规定,届中将对主席团成员、常务理事、理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对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不驻会主席团成员、常务理事、理事,经主席团研究通过,在报请江西省文联党组批复后,可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本会职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驻会负责人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省文联党组任命。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进入协会主席团兼职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会在协会会员之外,搭建起广泛联系体制内外全省摄影工作者的补充性、灵活性平台,使之成为联络服务青年摄影工作者多种方式手段的聚合,成为会员工作的拓展和延伸。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名,并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名誉主席、顾问者不兼任理事。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国家财政拔款;
(二)会员会费,包括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三)社会捐资和企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其解释权属于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