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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江西省文联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7-08-24 19:43: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文联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工作中的咨询作用,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省文联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我会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重大决定提供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意见或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二)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为我会对外交往和重大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四)起草或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单位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五)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非诉法律事务,维护我会合法权益。
(六)参与我会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处理,协助化解矛盾纠纷。
(七)协助开展法律教育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
(八)承办我会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我会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与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协调工作。
第五条 设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建立绩效考评、动态管理机制,实行法律顾问“能进能出”,确保法律服务质量。
第六条 建立法律顾问保障制度,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七条 法律顾问通过调查研究、专题咨询、商务洽谈、委托代办或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第八条 我会拟作出的重大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等,法律顾问应进行调查研究、专题咨询,从法律角度进行论证,并提供规范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拟以我会名义签订合同(协议)的,有关协会、部门等提供相关材料给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准确地对合同(协议)进行修改、审查。
第十条 经我会领导班子会议同意,委托法律顾问代理的诉讼、仲裁或非诉讼事项,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委托手续。法律顾问根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会机关参与诉讼和仲裁案件,参与涉及会机关的非诉讼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法律事务报告和备案制度。法律顾问应当向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及时书面报告涉及诉讼、仲裁、非诉讼纠纷等法律事务的动态以及处理结果。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我会的合法利益。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准确、客观、全面,提供的法律服务具备应有的质量水准。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在我会任职期间,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我会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不得利用我会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我会法律顾问事务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违职业道德或有损职务声誉的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违廉政建设的活动。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可阅读我会有关文件和内部资料。阅读文件的范围和办法由办公室和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六条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协会和部门予以协助的,协会和部门应当配合。
第十七条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与有关部门协商,经我会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后,可就法律顾问的工作薪酬等事项与受聘方进行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我会年度财务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