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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江西省文联文艺创作与繁荣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11-09 11:16:23
江西省文联文艺创作与繁荣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关于印发<江西省文艺创作与繁荣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11]10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江西省文联文艺创作与繁荣工程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江西省文联文艺创作与繁荣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由江西省文联文艺创作与繁荣工程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省文联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工作由省文联文艺处承担。
二、立项
文艺创作与繁荣工程项目的设立旨在扶持我省的文艺创作及成果展示。扶持项目必须以习近平总书记文艺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突出作品的本土性、原创性,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
文艺创作与繁荣工程项目鼓励、支持基层文联创作,基层文联项目立项资金不低于文艺创作与繁荣工程项目年度总资金的30%。
申请立项的主体原则上应为江西省文联团体会员单位或省文艺家协会会员。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表
《项目申报表》应由申报单位审查同意后报送省文联文艺处;会员个人的申报由其所在省文艺家协会审查后报送。
2.项目策划方案
在提交《项目申报表》的同时,需将该项目的策划方案,一并报送。方案中应明确项目目的、内容、创作人员、经费预算及实施步骤。
3.评审
从江西省文联文艺创作与繁荣工程项目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采取会议的方式进行,重点对申报项目的社会效益及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进行分析。
省文联纪检部门全程参与监督评审会议。
4.审批
将专家组评审意见报送省文联文艺创作与繁荣工程领导小组审议,并根据省文联文艺创作与繁荣工程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意见,提交省文联党组会议审批。省文联党组会议审批后,由文艺处会同办公室财务部门向省财政厅报送立项申请。
5、创作协议
立项申请获得通过的单位或会员个人应与江西省文联签订创作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规定,省文联对获立项项目作品(含电子版)拥有免费在省文联主办、协办、承办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展览、会议以及省文联主办、主管的媒体平台中使用的权利。
三、实施
获得立项的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实施方案
项目单位应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报送省文联文艺创作与繁荣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实施方案应在《项目策划方案》的基础上明确实施步骤、时间节点及相应的经费使用进度预算。
2.进度报告
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期间每半年应向省文联文艺处报告该项目的项目进度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文联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由各项目单位自行按有关规定执行。
3.项目推进
建立文艺创作与繁荣工程项目绩效考核工作台账。对进展不顺利的项目由省文联文艺创作与繁荣工程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酌情作出延期、中止、转项等处理意见。
4、资金使用
做好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使用。经费使用过程中,数额达到“三重一大”要求的,由项目单位会同文艺处、办公室财务部门提交省文联党组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数额未达到“三重一大”要求的,超过5000元的项目经费,由项目单位会同文艺处、办公室财务部门提交项目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文联项目资金的预算、审批、使用由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结项
1.结项报告
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完成后,应填写结项报告并提供项目成果(文稿、照片、图片等)。
2.成果评审
省文联组织专家、评论家对项目成果开展审读等评审活动,并提出评审意见。
3、经费审核
省文联文艺处会同办公室财务部门对省文联及所属文艺家协会项目经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省文联文艺创作与繁荣工程领导小组。审核不通过的,不予结项。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文联项目的审核工作由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项目结项
省文联文艺创作与繁荣工程领导小组审读成果评审意见、经费审核意见,做出是否结项结论并报送省文联党组审批。
5.成果推广
项目获准结项后,应按项目实施方案的有关计划进行推广,如印刷出版、展览展示等。项目单位在成果推广中应按规定做好江西省文艺创作与繁荣工程项目作品标识、存档工作。
本办法由省文联文艺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