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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
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7-08-29 11:31:08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加强指导和协调,增进沟通和联系,落实工作任务,创新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我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关于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的确定及变更
我会明确一名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要确定一名负责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的人员作为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
联络员如有调整变更,应在调整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省节能办。
三、联络员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共机构节能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努力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各项工作。
(二)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要信息。
(三)协调督促相关人员按时报送能源消耗统计情况
(四)分析汇总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映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六)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